法学院党委学生二支部集中学习《党章》第三、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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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0-28
2017年9月22日,法学院学生第二党支部全体党员在博远楼305集中学习了《党章》第三、四章。会议由法学院学生第二党支部的支部书记侯磊老师主持,并为我们讲解了《党章》第三、四章的主要内容。
首先,老师强调了党章是党赖以建立和活动的法规体系基础,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规定,具有最高党法、根本大法的效力。党章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集中表达党的理论基础和政治主张。
然后,侯磊老师为我们讲解了《党章》第三、四章的内容。党章第三章写的是党的中央组织,党章规定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全国代表大会与全国代表会议的区别。第四章写的是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地方组织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党的组织‘党的地方组织与党的地区委员会。
最后,全体党员就这一次集中学习的内容发表了个人观点。老师强调我们要通过学习使自己的思想更一步向我们的党组织靠拢,不断地提升自己,在思想上去除自己错误的观念,严格按照党章的要求鞭策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