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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工会法》发展的历史沿革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24-05-09

来源: 工人日报;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

观 点

《工会法》的立法修订历史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工会改革和履行自身职能的轨迹和经验的集中体现。《工会法》的不断完善,形成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是规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十分重视此项立法,先后颁布了1950年《工会法》和1992年《工会法》,并在2001年、2009年和2021年进行了修正。

1950年6月,《工会法》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形式公布。该法共5章26条,对工会的性质、组织原则、工会的权利与责任、工会基层组织、工会经费作出规定,鼓舞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改革开放后,实施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重大改革,劳动关系发生重大变化,1950年颁布的《工会法》不少条款逐渐不适合实际需要。1992年4月,修订后的新《工会法》正式颁布实施。新法共6章42条,内容更加丰富全面,法律条文更加具体实用,尤其是规定了工会要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适应了改革开放的时代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劳动力市场体系发生深刻变化,多种用工形态并存,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元,对《工会法》提出新要求。《工会法》再次经过修订,并于2001年10月27日正式实施,突出强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制度等维权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产生积极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工会法》的完善提出新要求。2021年12月24日,《工会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涉及23个条款的修改,新增1条。修改后的《工会法》更加突出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将工会的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等,为新时代党的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工会法》的立法修订历史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结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果,也是工会改革和履行自身职能的轨迹和经验的集中体现。自1950年以来,《工会法》不断完善,形成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做好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历史经验证明,坚持党的领导是《工会法》制定与修订工作的历史传统与政治优势,更是党的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胜利前进的根本法宝。

第二,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工会法》无论在立法修订过程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上都始终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政治权益,满足职工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不断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必须坚持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无论是在立法阶段还是修订过程中,《工会法》都坚持深刻把握我国基本国情,深刻把握和反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客观规律,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劳动者群体的利益,夯实了劳动者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基础,从而更好反映职工愿望、维护职工权益、增进职工福祉。

第四,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工会法》立法工作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旧法统、积极运用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律制度建设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探索实践开始,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路子。在各个时期,《工会法》立法修订都能不断适应国际国内深刻变革的复杂形势,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法律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适应劳动关系变化提出的新要求,坚持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予以推进,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