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制度
第一条 代表巡视制度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围绕学校有关工作有组织有目地开展巡视,通过巡视,了解情况,倾听民意,为党政决策服务,为基层和教职工服务,为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条 巡视制度原则:
(一)在校党委领导和行政指导下开展巡视;
(二)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的决策、决定开展巡视;
(三)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反映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巡视与受巡视双方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在不干扰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巡视。
第三条 巡视的主要内容:
(一)校园规划、校园内外环境和新建项目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二)教职工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及福利待遇情况;
(三)学校党政领导和机关邀请巡视的事项。
第四条 巡视的方式:一般应以现场考察、听取汇报、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巡视工作的程序:
(一)巡视由学校教代会秘书处通过调研确定内容,也可受学校党政领导和机关邀请巡视。巡视工作可组成若干小组,每组一般以5—9人为宜;
(二)教代会秘书处或专门委员会根据巡视内容制定巡视工作计划或方案;
(三)教代会秘书处应对参加巡视代表进行巡视前培训,应明确巡视内容、方式方法和重点以及应注意的事项,以提高巡视效率;
(四)教代会秘书处决定是否与被巡视单位进行事前沟通;
(五)在教代会秘书处领导下组织巡视;
(六)巡视活动结束后,一般应在第二天内由巡视组组长根据巡视结果写出巡视报告提交教代会秘书处;
(七)在教代会秘书处主持下,巡视组可通过座谈会或书面报告(经教代会秘书处审定)形式向学校党委或行政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巡视情况,供其参考。
第六条 巡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巡视工作要从学校大局和教职工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出发,慎重选题,精心组织,提好合理化建议;
(二)代表巡视时应切实履行代表职责。要遵守有关规定、佩带好代表证、尊重所巡视部门和人员,注意保守秘密;
(三)被巡视单位要尊重和支持巡视代表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配合巡视代表的巡视,不得阻碍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巡视工作。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反映。
第七条 本制度经校长办公会和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通过,党委批准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云南财经大学教代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