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代表听证制度
第一条 听证制度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关系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为重点,开展决策前的听证。通过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集思广益,使听证内容更充实,更完善,更科学,更正确。
第二条 听证制度的制定原则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和行政指导下有组织地开展听证;
(二)从学校大局和广大教职工根本利益出发开展听证;
(三)体现公平性、公开性、公正性;
(四)科学客观地提出或反映听证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五)互相尊重,民主议事。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该实行听证:
(一)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
(二)受学校党政委托需要听证的事项;
(三)其它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四条 听证会由教代会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商定,报党委批准,由教代会秘书处召集听证事项所涉及部门组织实施,教代会秘书长主持会议。
第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一般由教代会代表团长参加。其与会人数及人员结构比例,视听证事项而定。
第六条 听证会前七个工作日应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参会人员,并进行公示。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力求所提意见、建议更具广泛性、代表性和群众基础。
第七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解答有关问题,了解、掌握所听证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对听证事项表达肯定、否定意见或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三)根据听证内容赋予与会人员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议纪律;
(二)广泛收集并客观、公正地反映教职工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建议;
(三)根据听证内容,与会人员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听证会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会主要内容,宣布注意事项;
(二)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听证事项的具体内容、拟实施理由以及相关法规、政策依据等;
(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对听证内容发表意见和论证;
(四)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以口头、举手或投票等形式表达对听证事项的意见,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统一的听证会意见或决定。如与会人员中超过三分之一对听证事项持否定态度,应建议暂缓做出决定;
(五)与会人员在听证会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听证会由受听证方和教代会秘书处指定专人分别记录(有必要形成会议决议的要及时打印会议决议),听证会后双方记录员按照真实客观的原则进行归纳整理,经教代会秘书处负责人审定签字后送学校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作为决定、决策的参考。
第十一条 学校或相关部门应重视听证会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纳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和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通过,报党委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云南财经大学教代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