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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工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7-01-05

云南财经大学工会工作条例

(第七届工会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改革与发展各项事业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国工会章程》和《云南财贸学院民主管理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工会全称为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云南财经大学委员会,其上级工会是云南省教育、卫生、科研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工会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委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机构,是学校办学的重要力量,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四条  学校工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执行党在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以“三育人”为中心,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参加和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而努力。

第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尊重、支持学校行政依法行使其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学校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反映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要积极履行维护、参与、建设和教育四项基本职能,在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培养合格人才的中心,结合工会组织的特点,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的工作任务,承办教代会期间的事宜及闭会后的日常工作,组织教代会代表和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及提案落实情况。

第八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可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时召开。工会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向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大会的审议。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由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参与学校的校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做好党委交办的校务公开日常工作。

(二)积极代表、反映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教职工与学校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参与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做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三)协助党政组织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教职工学习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建设一支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四)与有关部门一道组织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加强以师德建设为重点的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承担学校教(工)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执行教(工)代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负责教(工)代会的日常工作。

(六)组织教代会代表选举;安排征集、整理教代会代表的提案,提出召开教代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教代会代表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开展活动;监督检查教代会决议的执行及提案的落实。

(七)组织教职工开展全民健身和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活跃和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做好学校体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工会文化场所的管理和建设工作,建设好“职工之家”,促进学校文明建设。

(八)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做好女职工工作和学校关工委的日常工作。

(九)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做好工会干部、教代会代表组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工作;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发展工作。

(十)按照《工会法》收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好工会财产和设备。

(十一)加强学习与对外交流,开阔视野,拓宽工作领域。

(十二)认真完成校党委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按照集体领导和委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需经全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决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两个月召开一次全委会,讨论研究重要事项。工会主席主持工会日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主席办公会议,通报有关会议精神,布置安排有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