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答: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即所有夫妻不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生育两个孩子。
2.问:对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有哪些规定?
答: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3.问:病残儿家庭的生育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4.问: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两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2)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4.问:怎样计算夫妻所生育子女数?
答:夫妻所生育子女数,包括夫妻所生、再婚夫妻再婚前所生以及送养的子女总数。
5.问:怎样领取《生育服务证》?
答: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6. 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社团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婚假、产假和护理假是怎样规定的?
答:婚假:国家规定的婚假是3天。《条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产假: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国家还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护理假:女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7.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是怎么规定的?
答: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8.问:《条例》规定的休假天数怎么计算?
答:《条例》所指的休假均为日历天数,即包含了休假期间的节假日。休假日占用正常工作日的,所占用的工作日带薪。
9.问: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还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吗?
答:实行“老人老办法”原则,即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第一个孩子,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仍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独生子女证”),并符合享受国家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以及我省“奖优免补”等相关奖扶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执行相关奖励扶助政策。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光荣证”交还卫生计生部门注销,之后各项奖励优待不再退回或抵消。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或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变;不再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
10.问: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该怎么处理?
答: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男女双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多生育子女的,或者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离婚后生育,造成违法多生育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非婚生育子女,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有配偶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育的另一方是无配偶且未生育过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问:非婚生育子女,但未多生育的怎样处理?
答:(一)男女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处1000元罚款。
(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处2000元罚款。
12.问: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怎样处理?
答: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元罚款。
13.问:对违法生育人员还有哪些处理规定?
答:自接收处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不得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违法多生育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列为村(居)民委员会班子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