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学位教育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完善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的管理,学校研究制定了《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生导师遴选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生导师遴选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附件:
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生导师遴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威廉希尔体育,威廉体育官方:硕士研究生学位教育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完善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威廉希尔体育,威廉体育官方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有关精神,结合威廉希尔体育,威廉体育官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应坚持深化硕士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改革,明确硕士生导师的岗位和职责,充分调动硕士生导师的积极性,发挥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生教育和教学中的作用,加强学科和导师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硕士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质量。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硕士导师遴选应该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考核,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聘任,保证质量,不断改善硕士生导师队伍结构,培育、扶植新增学科的梯队建设。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是保障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硕士研究生科学训练与研究能力的基础条件,从适应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和满足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出发,导师增补应按需设岗。
第三章 遴选硕士生导师应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六条 有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年龄在57周岁以下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并具有讲师职称的人员。
第七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本学科、专业科研工作的前沿情况和发展动态,能独立从事创造性的学术研究,在相关学科、专业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成果,目前正在从事本专业范围内的教学、科研工作,并符合以下诸条件的教学、科研人员。
1.近3年来,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2篇(含两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个人学术专著。
2.具有指导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八条 近3年来,承担过本科教学任务,且必须通讲过本专业1门(含1门)以上主干课。
第九条 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保证教学质量,并能独立开设1门(含1门)以上本专业硕士生的主干课程。对在学术界有一定声望,或在所在学科有一定影响的国内外特殊引进的人才,其本科教学经历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条 近3年曾协助培养过一届硕士生,且培养质量较好,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指导培养硕士生的能力。
第十一条 掌握1门外国语,具有熟练阅读及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四章 遴选程序和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本人所在院(部、所)提出申请,填写《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和教学成果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本人所在院(部、所)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并转硕士点所在院(部、所)教授委员会。
在审核申请人学术水平及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符合在审核申请人学术水平及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符合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者进行逐一表决,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者方为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2/3)。
第十五条 各硕士点所在院(部、所)教授委员会将已通过名单报校学位办复审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放硕士研究生导师聘书。
第十六条 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每两年举行一次,兼职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校内导师同步进行。兼职导师由学校颁发聘书者需由校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硕士生导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安排参与硕士生招生命题、阅卷、复试等有关工作;
2.参与制定本专业硕士生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
3.承担硕士生的教学工作,制定本人所指导的硕士生的个人业务培养计划,并定期指导检查课程学习、课题研究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环节;
4.协助院(部、所)做好硕士生的中期考核筛选工作;
5.指导并审定本人所指导的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写作计划,做好论文评阅、答辩工作,提出答辩与否的推荐意见;
6.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关心硕士生的成长,定期与学生谈话,深入了解情况,引导硕士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崇高的敬业精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
7.研究、总结硕士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规律和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善培养措施和方法,保证硕士生教育和学位工作质量;
8.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硕士生导师在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取消资格的,由各院(部、所)教授委员会审议并签署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
1.被学校解除聘任的;
2.考核不合格的;
3.不能履行实际指导硕士生职责持续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的;
5.严重违反法纪和学校规章制度,不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
6.有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硕士生导师被取消资格后,应向本专业所属学院完整交接培养工作。
第十九条 硕士生导师因个人原因不愿继续履行职责的,可提出辞去该工作的请求,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办理培养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校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专业硕士生导师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