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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1-10-18

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公寓)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二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宿舍值班人员、学校保卫处及相关学院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三条  严禁在宿舍(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具有放射性及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第四条  增强消防观念,树立消防意识。严禁在宿舍(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器具);严禁在宿舍(公寓)内烧煮食物;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不使用劣质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等违章电热器具,台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使用,严禁私接电线。因违规使用电器引发事故的,按校规校纪予以处理,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  自觉维护宿舍(公寓)治安秩序,宿舍(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宿舍(公寓)区域内的人员询问情况,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宿舍(公寓)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进行查看和登记。
第六条  实行严格会客制度。来访人员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经值班员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内会客,会客结束离开时取回所押证件。会客时不许影响周围同学,来访人员晚上10:00前须离开宿舍(公寓)。上课时间及晚上10:00以后,学生宿舍(公寓)一律不予会客;严禁异性(工作人员除外)进入宿舍(公寓)楼,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值班员传唤。
第七条  学生宿舍(公寓)不准留宿外来人员,擅自留宿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因留宿造成其他同学或公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学生宿舍(公寓)严禁留宿异性,违者按校规校纪处理。
第九条  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寝室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与值班管理人员联系,由值班管理人员统一更换门锁。因上报不及时或不上报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住宿人员自负。
第十条  要养成离室锁门的好习惯,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对宿舍(公寓)楼内、电脑等大件贵重物品搬进、搬出实行出门登记制度。宿舍内不存过量现金,注意安全防盗。应制止小商小贩在宿舍(公寓)内兜售商品,发现可疑形迹及时向宿舍(公寓)楼值班人员和保卫处报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