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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贸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财贸学院成人教育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函授教育管理,提高函授教育质量,促进函授教学点(以下简称教学点)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和云南财贸学院建立教学关系,并经国家和省行政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和行政单位。

第三条 教学点是协助威廉希尔体育,威廉体育官方: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非常设性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云南财贸学院成人教育学院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点单位的领导,在管理上充分发挥教学点的作用。

第四条 教学点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的规章,执行主办学校和设点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主办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二章  教学点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和设点单位根据细则,本着友好协商,共同发展的目标建立教学点。

第六条 设置教学点应遵循的原则。

(一) 拟设教学点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学校不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

(二) 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在国家教育部和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内,合理设置教学点;

(三) 设置教学点应同办学的师资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 教学点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具备教学条件的地方。

第七条 设置教学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一定的规模和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二) 能配备专职或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三) 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四) 能提供或筹集满足教学管理正常需要的经费。

第八条 提倡在高等学校、中专学校、企事业单位、各种教育培训中心建立教学点。原则上一地(市、县)只能设立一个教学点,若有多个教学单位同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举办函授教育,经过协商可以联合建立教学点。

第九条 教学点招生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单位所在的地区、县(市)。教学点可根据系统、行业的人才培养计划内部招生,也可根据地方需要和有关规定面向社会招生。

第十条 学校和设站单位协商后,应签订建立教学点的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 主办学校与设点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 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覆盖地区(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 教学点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 教学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五) 教学点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 履行协议的期限;

(七) 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 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有关教学点的内容。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建立教学点必须到成人教育学院履行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的办学协议(复印件),经成人教育学院核准备案后,建点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教学点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设点单位提名,与主办学校协商确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成人教育学院函授部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教学点的一般程序

(一) 教学单位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设点要求,并说明设点的目的和所具备的条件;

(二) 学校派人对拟设点单位的办学条件、生源情况、经费来源、发展规划、管理人员的素质以及设点所必需的其他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三) 在双方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由教学单位与设点单位签订建点协议书,经成人教育学院核准备案后,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四) 按照协议书要求,抓紧落实并按期完成各项筹建工作;

(五) 所设教学点由成人教育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每年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予以挂牌,不合格者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摘牌)。

第三章  教学点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 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招生录取工作。

(二) 对教育质量及在教学点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指导教学点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 制定教学点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 每学年对所属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教学点和管理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教学点,应会同设点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教学点,应予撤消;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点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五) 根据教学需要每学年召开教学点工作会议,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设点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教学点设负责人1人,一般由设点单位负责人兼任,管理工作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可按函授生50人配备管理人员1人的比例安排。教学点负责人和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 主动配合学校落实教学点的建设,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1、 有适应教学需要的教学场地和办公场所;

2、 有办公设备和教学器材;  

(三) 解决教学点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待遇;

(四) 做好教学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 定期研究和检查教学点工作;

(六) 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

第十六条 教学点的职责:

(一) 积极组织生源,不断扩大教学点的办学规模,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 根据行业、市场需要申报本地区所需开办的函授专业,预报生源计划,并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下达的函授招生计划,配合学校招生机构做好函授的宣传、报名、成人高考辅导工作;

(三) 承担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学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检查和督导学员的自学,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面授辅导、课程考核、论文撰写等教学环节;

(四) 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点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承办学员注册及学员转点、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档案材料,建立健全函授档案。教学点业务档案大体可分为四类:

1、 学籍档案

   包括新生注册材料;转、退、休、复学的申报材料;学员登记卡片;奖惩材料;历届学员毕业或肄业材料;电子注册表等。

2、 成绩档案

包括招生统考成绩、单科考核成绩、作业成绩、阶段测验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全期考核成绩、免修免试课程成绩、补考成绩等。

3、 文书资料档案 

包括省教育厅有关函授教育的文件;学院函授部制定的函授教育工作章程和实施细则,历年下发的通知、通报、简报;各类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其它教学资料;教学点、班主任工作总结;教学检查、综合调查表分析;与函授部或学员联系的重要信函等。

4、 图表档案

  包括学员听课考勤登记表、课程考核实施情况登记表、作业收交批改情况登记表、学习费用收交清单、教材领取发放登记表,以及各类统计报表和反映函授教学管理情况的照片、录像、数据软盘等。

(五) 负责学习费用的收缴,管理使用教学点活动经费;负责及时、准确地领取、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六) 做好函授学员在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组织评选优秀函授学员和管理人员。

(七) 及时向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和意见、建议;保持与函授部联系,反馈函授教学与管理的信息。

(八) 总结函授教育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每学期或每学年向主办学校、设点单位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九) 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特别是做好任课教师的接待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十) 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一) 定期对教学点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章 教学点管理规程

第十七条 教学组织规程

(一) 制定学年工作计划

  依据学校的专业教学计划和组织教学活动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学年制定工作计划,报教学单位后,即作为教学点本学年开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二) 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当年函授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教学点要提前做好接收新学员的入学准备工作。按函授电子注册的要求,组织新学员填写有关表格,审验有关材料,建立通信联系,汇总并编制学员花名册,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用纸质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及时报送函授部复审,正式注册。

(三) 整理学籍档案

将应届毕业学员和新学员的材料分类编注,归档保管,以便于随时调阅和使用。要注意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保持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资料的不同保存价值及保存期限,做好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四) 举行开学典礼和入学教育。

  新生报到注册工作结束后,利用新学员第一次面授的机会举行开学典礼,进行入学教育。开学典礼的内容一般包括:(1)办学性质、办学目的、办学任务、校情院情等。(2)讲解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明确的学习目的。(3)介绍函授学习的特点、规律和学籍的管理规定。

(五) 建立班委会

  依据注册人数、学员分布情况,按专业划分班级,由教学点指定或由学员推选产生班委和班组长,并明确其职责。

(六) 落实教学设施

根据学员增减变化情况,对教室、考场设置、教学器材及其它服务保障设备进行统筹规划,确定需要添置、维护、更新的项目,把各项教学准备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教学实施规程

(一) 辅导、布置作业

按照函授教学计划中的教学进度表,有条件的教学点每次面授结束前把下学期的课程内容进行导读,讲解中心要点并布置作业,发放核心课作业本,规定学员收交时间。做到收交及时、份数准确、登记清楚。特别要加强对零星补交作业和基础课作业的管理。对未按时完成作业的学员要查明原因,督促其限期完成。学员必须在参加该门课程正常考核时交至教学点,由教学点交教师按要求批改后报各教学单位汇总、备案,每学期将成绩及时报成人教育学院。

(二) 公布考试成绩

接到教学单位的成绩后,需对该课程的到课率、合格率、不及格率与成绩评定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缺考、缓考及成绩有出入者,要及时与教学单位或函授部核实。经核实后尽可能通声讯台或校园网发布,以便学生查询成绩。

(三) 安排补考

对正常考核成绩不及格需要补考和因故未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学员,要开列出名单并逐个通知到学员本人,为下次组织补考提供依据。

(四) 组织期中教学检查活动

配合由教学单位组织专家或由教学督导组对教学点的管理和教学所进行的随机、学期、学年的教学抽查和评估。

(五)  协助学生搞好毕业论文的实践和设计,配合、组织、安排好论文的答辩工作。

并组织应届毕业学生参加新闻图片社组织的数码照相。

第十九条 毕业办证工作规程:

   (一)审核毕业资格

审核学员毕业资格工作,应与学员本人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共同审定并签署意见。内容包括:该学员电子注册的各项数据是否准确无误,各门课程考核成绩能否达到毕业要求:本人学习态度是否端正;其政治表现是否合格等。

(二) 填写毕业鉴定

  按照成人教育学院的通知要求,组织填写毕业学员鉴定书的有关栏目,并签署教学点意见。

(三) 核准有关数据

  对在人教育学院提供的课程考核成绩、学员交费情况等有关数据,要逐人逐项认真复核,学员本人可参与复核工作。有疑问的数据,必须及时与函授部核实。做到学籍清、成绩清、学费清。

(四) 领发学历证书

  按毕业办证流程表,凡达到“资料清、费用清、手续清”标准的教学点,即可按函授部的安排,统一领取毕业证和毕业学员登记表;凡达不到"三清"的教学点或学员,函授部暂不予办理毕业手续。颁发毕业证书要严格登记,毕业学员登记表要及时向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

(五) 举行毕业典礼

  对应届毕业学员三年的学习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希望和要求;向毕业学员颁发学历证书,表彰优秀函授学员。

第五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教学点教学实施管理,是根据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围绕落实各教学环节所开展的工作。按函授教育规定的教学环节和教学方式,教学点应重点抓好自学、面授、作业、辅导和考试四个阶段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师管理规程:

(一) 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有较高业务水平、教学经验丰富及教学效果好的本校教师担任,特殊情况需外聘的教师,须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

(二) 为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原则上实行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合一的办法。根据我省实际,也可选聘辅导教师充实到教辅工作。辅导教师既可由教学单位从本校教师中选派,也可由教学点将本点或本地符合教学规定要求,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人员向学校推荐。教学点推荐的辅导教师应由学校审核后,方可作为辅导教师担任教学辅导工作。但主讲教师必须由学校选派。

(三) 辅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辅导教师应认真按照主办学校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四) 主办学校应当指导和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应组织辅导教师到校短期进修、集体备课、交流经验,以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五)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成人教育学院或教学点应及时更换。对于做出优异成绩的辅导教师,应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生自学管理规程:

  (一) 规定自学进度,检查自学计划

根据函授教学计划和函授指导书中对每门课程的学习要求,规定自学内容、自学进度与学习方法等。指导学员结合本人实际制订出自学计划,规定每周必须完成的自学内容和作业,并定期检查核心课作业本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 根据课程需要,组织辅导

根据课程难易程度,结合学员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课程导读,面授答疑等多种方式。

(三)分段面授教学,督促学员学习

每次集中面授辅导,都要按实施计划规定日程,将学员集中起来;采取两段式教学的考试,约束学生,提高面授学生的到课率;因故不能到课的学员,必须向教学点领导请假;对旷课学员,不能参加考试。

(四)加强考勤,严格课堂纪律

面授辅导之前,要进行点名和考勤登记,核准到课人数,讲评课堂纪律。对缺课情况要向任课教师报告。

(五) 反馈教学信息,转达学员意见

面授辅导结束后,教学点要注意听取学员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面授情况反映表,管理人员报教学单位建档。

第二十三条 考试管理规程:

(一) 确保考试时间,合理安排考场

每次课终考核前,学员必须集中一定时间进行复习,教学点要主动与学员所在单位联系,尽可能保证学员的复习时间,并按单人单座的要求安排好考场。

(二) 选派监考人员,进行考前培训

   各考点每个考场至少应配备两名监考人员,配合学院主考教员共同组织考核工作。考核前,要组织全体监考人员学习和熟悉考场规则,明确监考人员职责和考核纪律。

(三) 履地监考职责,严肃考核纪律

监考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考核纪律。可通过传达学院对违纪学员的处分通报和讲评考核实施情况等方式,对学员反复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对不能履行职责的监考人员要及时撤换。

(四) 报告考核情况,处理违纪学员

教学点考核结束后,必须按要求装订、保管试卷,如实填写考核情况报告表。注明本站应参加考试与实际考试人数,并注明缺考人员姓名及缺考原因。对违反考核纪律的学员,要视情节和本人态度,及时研究处理意见,报函授部。学员违纪情况,要如实向其所在单位反映,对违纪者加强教育。

第二十四条   作业管理规程

     核心课作业本制是引导和督促函授学员按期完成自学计划的重要环节,也是帮助学员巩固和运用所学主干课程内容的具体措施, 必须认真做好。

(一)  核心课作业本由成人教育学院和教材配套发给学员,其它课程作业由任课教师按课程教学大纲及自学进度布置给学员,教学单位应加强对其督导检查。

(二)  学员应按自学进度要求,认真、独立、按时完成习题作业,不得互相抄袭。 

(三)  函授学员作业,由任课教师批改,并评定作业成绩,作业成绩占总成绩的20%。

(四)  教师对学员的作业应进行全面、细致的批阅,应指出作业中的问题及改正的方法,对作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应集中辅导、答疑。

(五) 作业的数量及要求,任课教师要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确定,要适量适度,使学生在自学的基础上,能够独立完成。

 (六) 作业要求用兰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潦草。由主讲教师在面授期间予以批改、答疑,并作为教学资料存于函授教学单位。因事因病请假者,由教学点的班主任统计后勤部转交主讲教师。

(七)作业每学期寄()一次,在每学期面授之前寄给班主任;过期交纳的作业其本次作业按“零”分记,不交纳作业或作业交纳达不到三分之二的学生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八)作业应在首页写清楚课程名称、主讲教师姓名、学生姓名、班号、学号、班主任姓名。 

第六章 教学保障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学点教学保障管理主要包括:教学场地的安排、函授教材发放,学习经费代收代交及管理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任课教师的接待和其它服务性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函授教材由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教学单位审核过的教学点所报计划统一寄往各点,教学点接到成教院寄发的教材后,应认真清点,填写教材清单,及时发给学员,做到无差错、无遗漏、无积压。

第二十七条 分发教材必须严格实行领发登记制度。函授部按教学点实际上交教材费人数,于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发放下一学期的全部教材。凡未交清教材费或拖欠学费者,暂不寄发教材。

第二十八条 教学点收到的教材,如种类、册(件)数与教材发放邮寄清单不符,首先应通过托运处、邮局和本单位收发室查询,查清原因后再与成人教育学院联系属于寄发途中散包,造成破损或丢失的,须由当地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并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成人教育学院可酌情予以补发;属于教学点保管不慎丢失或损毁的,其费用由教学点承担。

第七章 经费管理规程

第二十九条 教学点要依据省财政厅及学校规定标准,按时向学员收取学习费用,准确掌握经费收交情况,加强对活动经费的管理,使有限的经费有效地服务于函授教育,以保证函授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教学点经费的来源,主要由设站单位解决,学院从收取的学费中按一定比例(协议规定)拨回教学点作管理费,以弥补活动经费的不足。设点单位在经费方面,应给教学点以一定的支持,并随着函授教育的发展和物价的涨幅,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第三十一条 教学点经费开支项目,主要包括:

 (一) 租借教室、考场的费用;

 (二)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及办理函授业务所需的差旅费;

 (三)教学点管理人员节假日加班和兼职人员的补助费;

 (四)为改善教学条件所必需的设备购置、维护费;

 (五)函授教材因保管不慎丢失或损毁所需费用;

 (六)联系函授业务支付的通信费、邮寄费;

 (七)其它与函授有关的开支。

 第三十二条 教学点经费应与单位事业费分开建账,指定专人管理;要定期向教学点领导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收款、付款必须有合法凭证,经费往来必须及时入帐。帐簿经管人员变动时,要严格财务交接手续,并向教学点领导报告交接情况。

 第三十三条 教学点经费应实行预算经费管理办法,各项开支由教学点领导"一支笔"审批。经费使用情况,应主动接受本单位财务部门和上级函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学校下拨经费和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应接受成人教育学院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教学点应本着热情、周到、俭朴的原则,做好任课教师和学员的接待工作。集中面授辅导和课程考核期间,要妥善安排教师和外地学员的食、宿、行;教师住处要便于备课,在可能条件下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和休息环境。

第三十五条 教学点的经费,必须用于教学点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章 检查评估

第三十六条 检查评估教学点工作,旨在促进教学点的各项建设,对教学点的管理水平和工作绩效进行评判和分析,实现函授教育质量管理的各项目标。

第三十七条 检查评估的类别分为年检、抽评和办学水平评估三种

第三十八条 检查评估的项目主要有:

(一) 单位领导重视程度;

(二) 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 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四) 办学条件改善情况;

(五) 教学计划实施情况;

(六) 组织自学辅导情况;

(七) 教材保管发放情况;

(八) 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九) 学员思想掌握情况;

(十) 与函授部配合情况。

第三十九条 成人教育学院按检查评估项目,拟定具体的评估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学点评估指标体系。

第四十条 检查评估工作,由成人教育学院与函授教学单位共同实施。检查评估通常采取设点单位自我评估、教学督导检查评估、函授学员与任课教员参与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成人教育学院每年对各教学点进行年检(或抽查),每三到五年进行一轮评估。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做出判定,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做出优异成绩的教学点和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奖励,整理经验材料进行宣传、交流;

(二)对办学条件较差或管理混乱、教学工作无法保证的教学点,限期整改或复评;

(三)对未认真履行教学点协议、已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教学点,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整顿,或由成人教育学院会同设点单位对该教学点做出撤并处理;

(四)对工作不认真或不能胜任管理工作的人员,建议设点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五)对教学点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由函授部与设点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 经过检查评估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其情况,由成人教育学院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撤消该教学点。

(一)未按本规程规定设置教学点的;

(二)不履行教学点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以教学点名誉独立办学等超出教学点职责和建点协议进行活动的;

(五)违法或违反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教学点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也作为成人教育学院对教学点管理情况检查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成人教育学院函授教学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凡与本细则不符的原规定,停止执行。                                          

 

 

 

 

 

 

        云南财贸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二〇〇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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