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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所 发布时间:2011-04-28

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

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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