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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领导干部请销假规定(暂行)

信息来源:党委组织部  作者:党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4-09-12

云南财经大学领导干部请销假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规范领导干部的请销假管理,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级正职领导因公(私)或因病(事)离岗3天以上的,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上级有关规定向省委高校工委报备。
第二条 校级副职领导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应提前向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报告。原则上,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向校党委书记报告;副校长向校长报告。外出3天以上的,应同时向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报告。
第三条 校级领导因事不能参加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及其它会议和活动的,应提前告知主持会议的校领导,并通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第四条 处级干部因公(私)或因病(事)离岗,应按照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处级领导干部执行请销假规定的情况将纳入对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第五条 处级干部因病因事请假3天以内(不含离昆外出)的,正职干部应提前向学校分管领导或分管组织部门的校领导请假,副职干部应提前向本单位负责人请假。经同意后,由本人向学校组织部电话报备。
第六条 处级干部因病因事请假3天以上(含3天)或请假离昆外出的,应填写《云南财经大学领导干部请假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或分管组织部门的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将《备案表》交学校组织部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3天以上的,须经校长或校党委书记批准。
第七条 处级干部因公外出的(不含离昆)5天以内的,正职干部应向学校分管领导或分管组织部门的校领导请假,副职干部应向本单位负责人请假。经同意后,由本人向学校组织部电话报备。
第八条 处级干部因公离昆或外出5天以上的,应填写《云南财经大学领导干部请假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或分管组织部门的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将《备案表》交学校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处级干部的因公(私)出国(境)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获准的,在出国(境)前到学校组织部办理出请假备案手续。
第十条 处级干部经学校同意在外攻读学位、进修或短期培训等情况的,离校前应到学校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返校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因公(私)或因病(事)不能参加校内会议的,应履行会议请假手续。全校性的会议向会议组织单位请假;分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向分管校领导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手续的办理应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可擅自离岗外出。遇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处级干部须严格遵守请假规定,按时返校。请假期满后需续假者,可先电话续假后再补办续假手续。干部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向批准请假的校领导报告销假,并通知学校组织部。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或不办理续假手续未按时返校的,按旷工处理,并根据干部管理制度进行相应处理;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领导干部请假备案表

云南财经大学领导干部请假备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