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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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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财务管理,促进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财政部制定的《工会会计制度》、全国总工会制定的《中国工会章程》《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云南省总工会制定的《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结合云南财经大学工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遵纪守法原则;(二 )经费独立原则;(三)预算管理原则; (四)服务职工原则;(五)勤俭节约原则;(六)民主管理原则。

第三条 校工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工会经费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节约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工会资产流失;健全工会财务规章制度;对工会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经济分析,定期填报和报告有关财务报表,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对工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工会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校工会负责管理和核算所有的工会经济业务。

第五条 工会财务工作实行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工会主席负责制。工会主席全面负责工会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工会经费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经济事项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工会依法设置独立的财务账户,根据收支规模及业务需要足额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须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工会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和出纳不能由一人担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工会经费预算是根据工会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九条 工会经费预算的编制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综合考虑本预算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事业发展以及本年度各项收支增减等因素。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工会经费预算由工会委员会审核批准,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会经费预算,工会委员会要定期组织专门会议,听取有关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经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工会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是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接受上级工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十六条 工会相关收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是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损耗及损失。工会经费支出包括会员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一节 职工活动支出

第十八条 职工教育支出

(一)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支出。

(二)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支出。工会组织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按照云南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支出。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标准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800元,优秀学员人数不得超过参训人数的10%。

第十九条 文体活动支出

(一)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

(二)工会自行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参赛项目如有统一着装需要,可按人均每两年不超过800 元购置;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者(含领队)购置服装时,可按人均不超过800 元标准购置。购置参赛服装费用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举办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需外聘教练员、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教练员、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 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劳务费发放仅限于非本单位的外请人员。

(四)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每次团体奖最高等次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300元、个人奖最高等次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500元。不得设置参与奖、组织奖、优秀奖和鼓励奖等。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标准不超过100元。

(五)工会可组织会员观看内容积极健康向上的电影,每人每年不超过10场次。因客观原因不能统一组织观看电影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的电影观影券。

(六)每年可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各一次。开展春游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不可开支导游费、泡温泉费、工作人员补贴。

(七)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可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其他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八)开展职工文体活动时,活动日可组织统一就餐,餐费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每天不超过120元。若不组织统一就餐,可向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会员和工会工作人员发放伙食补助费,发放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已安排统一就餐的不得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宣传活动支出

(一)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开展宣传活动所发生的外聘评委、外请工作人员劳务费、竞赛(比赛)奖励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参照开展文体活动支出相应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一)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慰问品支出。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不得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现金、购物卡。

(二)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慰问标准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00元。

(三)工会会员结婚和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给予慰问,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不超过1000 元。

(四)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慰问,同一会员慰问金每年不超过2000 元。

(五)工会会员去世,可以慰问家属,慰问金标准不超过2000元;会员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不超过1000 元。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工会的名义购买花圈等不超过300元的丧葬用品。

(六)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第二十二条 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一)疗休养活动时间不超过5 天(不含路途),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五分之一,每次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5%(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原则上同一职工在工作期间安排疗休养不超过3次。

(二)疗休养费用每人每次省内不超过3000元、省外不超过5000 元(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体检费、活动费等,不包括往返交通费),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可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费用从学校职工福利费中开支,不足部分可由工会补助。

(三)疗休养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全国各级工会创办的职工疗休养院、劳模(职工)疗休养基地,以就近就便节约原则安排省内疗休养为主,经党政批准也可适当组织跨省疗休养。疗休养期间外出参观学习原则上不超过疗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且须当日往返,不得安排参观有门票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和变相公款旅游。

第二节 维权支出

第二十三条 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护费。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费。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困难职工帮扶费。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给予的慰问金和物质帮助。慰问标准由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费保障能力制定并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金秋助学等送温暖活动发生慰问金和物质慰问支出。

第二十八条 其他维权支出。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二十九条 工会经费可以用于补助在职职工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应以个人缴纳为主、工会经费补助为辅,充分体现互助互济原则,工会经费补助比例不超过每人每期应缴纳互助金的30%,但可以用工会经费为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全额缴纳互助金。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费保障能力确定,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执行。

第三节 业务支出

第三十条 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支出按开展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会议费。用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专项业务费

(一)用于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技师工作站、职工和谐家庭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职工服务中心、职工驿站、母婴室等服务职工阵地和服务项目的支出;用于开展专题调研、女职工工作、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奖励支出。

(二)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所发生的外聘评委、外请工作人员劳务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参照开展文体活动支出相应范围和标准执行。劳动和技能竞赛奖励费,由工会根据活动、竞赛所创价值,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第三十三条 其他业务支出。

(一)用于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及其他项目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二)经本单位党政同意,工会可以每年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工作。表彰奖励的优秀工会干部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工会干部总人数的20%,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 元;表彰奖励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人数的10%,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 元。

第四节 资本性支出

第三十四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五节 事业支出

第三十五条 事业支出是指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六节 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基层工会不得将工会经费用于支付各类与工会职能不相符的摊派费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由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两部分组成。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产管理

(一)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借出款、应收款项、库存物品等。

(二)货币资金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工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库存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定期进行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核对,每月都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务专用章设专人保管,个人印鉴由本人保管;不得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三)应收款项包括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其他应收款等。工会应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定期清理,及时收回;经办人员负责应收款项的催收;期末,工会应当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予以核销。

(四)对借出款,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署明用途和还款期限。因公借款的,办事结束后要及时结报,收回余款,坚持一借一清;公款不得私借。

(五)对库存物品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二)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必须有专人管理,每年年度终了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予以处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十条 所有资产的购置、使用、调拨、报废、报损等应有严格的报批手续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所有资产应指定专人管理和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随意调拨。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负债是指工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个人收入、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二条 工会因事业发展确需借入款项的,需上报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工会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取得上级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十三条 工会应加强应付个人收入、应付款项的管理,按半年度进行清理,及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或挪用。

第四十四条 工会不得向社会和职工个人借款(集资)、不得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贷款抵押。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工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章制度和学校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上级工会和学校的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各项收支活动都应接受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与审查。

第四十七条 工会财务人员按《会计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八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云南财经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