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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经济学院 发布时间:2017-06-07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公寓)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二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报告学校保卫处和公寓中心,并协助处理。

    第三条 严禁在宿舍(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剧毒及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第四条 增强消防观念,树立消防意识。严禁在宿舍(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液化气灶、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严禁在宿舍(公寓)内烧煮食物;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不使用劣质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及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设备,台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使用,严禁擅自拉电线。

第五条 自觉维护宿舍(公寓)治安秩序,宿舍(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宿舍(公寓)区域内的人员询问情况,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宿舍(公寓)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进行查看和登记。注意安全防盗,住宿学生应协助管理人员制止小商小贩在宿舍(公寓)内兜售商品,发现可疑形迹及时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和保卫处。

    第六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经值班员同意后方可进人宿舍(公寓),会客结束离开时取回所押证件。会客时不许影响周围同学,客人晚1000前须离开宿舍(公寓)。上课时间及晚上1000以后,学生宿舍(公寓)一律不会客;男性(工作人员除外)一律不得进人女生宿舍(公寓)楼,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值班员传唤。

    第七条 学生宿舍(公寓)不准留宿外来人员,因留宿造成其他同学或公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学生宿舍(公寓)严禁留宿异性,违者按校规校纪处理。

    第九条 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寝室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与值班管理人员联系,由值班管理人员统一更换门锁。因上报不及时或不上报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住宿人员自负。

    第十条 学生宿舍(公寓)是公共场所,学生要养成离室锁门的好习惯,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对搬出宿舍(公寓)的电视机、电脑等大件贵重物品实行出人值班室登记制度。宿舍内不存放现金,手提电脑、手机、CD机、随声听(MP3)等贵重物品学生离室时随身携带或寄存到本位值班室。因不妥善保管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经济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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