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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学生安全工作条例

信息来源:经济学院 发布时间:2017-06-07

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学生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大学过程。不仅每学期要对学生进行一次集中安全教育活动,还应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以适当的形式,持之以恒地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意外事故的教育,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增强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共同创造和维护安全、稳定、和谐的学习、生活秩序,共同努力为建设优秀经济学院而奋斗,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禁止参加邪教活动和传销活动。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欺诈,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学生必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坚持和睦相处的原则,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与外国学生平等、友好相处。

第四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五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电脑机房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学习,发现电脑或线路设备工作不正常或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日常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节假日外出旅行和探亲访友时,注意做好人财物的防护和自己及家庭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戏水。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络犯罪。

  第六条 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并必须有教师或学校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校的安全审查。

  第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三)未经学校允许和电工操作,严禁在寝室、教室及用电场所自行安装用电设备、改装电路等,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楼管人员。

  (四)节假日和学生毕业、结业时的聚餐活动,一律不得在宿舍酗酒,在外饮用啤酒和其他饮料时也要适度。

(五)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

(七)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八)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和不随意透露银行卡密码给任何人。

  (九)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十)在学校的公共活动区域不得大声喧哗,要保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

  第八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有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要及时向学院及学校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情况严重时应及时拨达急救电话,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院所举行的安全教育讲座,注重心理的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事故消除在萌芽之中。

  第十二条 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院和学校反映。

    第十三条 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需按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学院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第十四条  安全事故的处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云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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